(一)高龄津贴
1.发放对象:具有本省户籍,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。
2.发放标准:各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。
(二)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
1.发放对象:具有本省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,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。
2.发放标准:各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。
(三)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
1.发放对象:具有本省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,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,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(达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)的老年人。
2.发放标准:各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。
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:
(一)申请。实行属地化管理,原则上按户籍地申请。由本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户籍地所在村(社区)汇总后向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报送申请,并提交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。也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或使用智能手机登录“冀时办”APP进行线上申请,通过线上申请补贴的原则上不再填写纸质申请表。
(二)初审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接到申请后,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“河北省养老信息管理系统”,核验相关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。初审合格的,提交县级民政部门。初审不合格的,需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(三)评估。申请护理补贴且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(已依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且申请补贴时未超过12个月、能力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进行评估),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实施,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。评估机构接到申请或委托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《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》(GB/T42195-2022)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,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,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。
(四)审批。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评估结果,于每月15日前提出审批决定意见,由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及时通知申请人。对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。审定合格的,自下月开始计发补贴。
(五)复核。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老年人福利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,做到应发尽发、应退尽退。资格复核采取申请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。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查看信息系统内预警信息并核实情况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当指导村(社区)通过电话了解、视频通话、上门探访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。老年人能力评估首次评估后,若无特殊变化,原则上每12个月复核一次。能力完全丧失(完全失能)的老年人若无状态改变,可不再评估。
(六)发放。
1.发放方式与时间。老年人福利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,通过银行、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,原则上按月发放,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。养老服务补贴、护理补贴,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,发放方式和发放流程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。
2.动态调整与停发。老年人的年龄、经济状况、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时,应自变化次月起及时调整。需要停发的,应自变化当月起3个月内完成停发手续办理。在办理停发手续期间已发放的补贴,原则上不再追回。
3.户籍迁移。老年人户籍发生迁移时,转出地应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;转入地应在确认接收信息后的次月起,按照当地标准发放补贴。
附件3_河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(参考).doc
附件4_河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(参考).doc
来源:中国老龄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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